即使是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也不該遭店家毆打
作者:陳廣江
近日,重慶的馮女士稱在九龍坡區(qū)一家超市購買了5袋50斤裝的大米,付完款還沒把大米帶出店外,店員發(fā)現(xiàn)這些大米已過期半個月。店員提出退換,但馮女士要求十倍賠償,結果被超市工作人員用鐵鍬打傷住進醫(yī)院。店方稱,馮女士為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,而打人者“有精神病”。2月20日,九龍坡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,已對超市售賣過期大米一事立案調查。
出售過期大米,退貨不成持械打人,事后放言稱打人者“有精神病”……在“3·15”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,店方一連串卸責的舉動顯得格外刺眼。目前,監(jiān)管部門已對超市售賣過期大米一事立案調查,當地警方也有必要對店方持械打人一事進行調查。
近年來,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(yè)打假越來越多,但根據現(xiàn)有法律規(guī)定,知假買假的情況下,購買者仍然有權主張權利,不同法院有著不同的衡量標準,不同案情判決也不盡相同。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購買行為系以牟利為目的,購買者的訴求很難將獲得法院支持。
就本次事件而言,只要馮女士付完款,就意味著交易已完成,馮女士有權帶走大米,也有權以大米過期為由主張十倍賠償,至于其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則另當別論。
出售過期大米本就有錯,再動手打人無疑是錯上加錯,導致事件性質已經改變。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刑法》,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輕則構成治安處罰,重則涉嫌犯罪。打人者“有精神病”也不能成為擋箭牌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,若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,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。
事實上,在“職業(yè)打假”問題上,店方和馮女士各執(zhí)一詞。“一袋米是50斤,誰家里會一次性買5袋?”店家由此認定馮女士系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,顯然過于武斷,即使對簿公堂,恐怕也難以證明自己的觀點。
此事讓人想到了“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千元”事件。據報道,去年8月,浙江寧波的小李在超市買了一瓶4.9元的酸奶,結賬后發(fā)現(xiàn),酸奶保質期截至當晚8點28分,而結賬時間為8點29分,即過期了1分鐘,于是小李索賠1000元,但超市稱,“退貨可以,賠償沒有”。最終雙方對簿公堂,經過調解員調解,雙方達成和解,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。小李的較真也得到了主流輿論的肯定。
總之,商家應當對自家產品嚴格把關,從根源上消除“假貨”。面對“職業(yè)打假人”也要嚴格以理服人、以事實服人,而不是氣急敗壞掄起大棒,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。(陳廣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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